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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有关最低税负制的问题2015-03-01

前言

 

「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自9511日起施行,凡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境内有户籍且经常居住在境内者)应依该条例规定申报缴纳基本税额,而个人海外所得自99年起始纳入基本所得额中计算。

「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项目包含:个人综合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净额」、海外所得(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特定保险给付及私募基金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个人综合所得税的「非现金部分之捐赠扣除额」等。

而基本税额为基本所得额减除新台币(以下同)600万元(103年度起调整为670万元)后之余额乘以20%,因此,一申报户的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103年度起调整为670万元)以下者,没有缴纳基本税额的问题;超过600万元(103年度起调整为670万元)者,要先计算出基本税额再和一般所得税额作比较。如果一般所得税额≥基本税额,就不必再缴基本税额;如果一般所得税额<基本税额,那么除了原来的综合所得税额以外,还要就基本税额和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缴纳所得税。

而海外所得部分,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不用计入基本所得额中计算;在100万元以上者,应全数计入。而海外所得在100万元以上者,不一定就得申报缴纳基本税额,应视加总后之基本所得额依上述规定办理。

海外所得相关问题

 

一、

亦玲有中华民国护照,也有中华民国的户籍和身分证,参加健保和国民年金。亦玲住在香港,在台居留时间一年不会超过183天,受聘於一家香港公司,薪水加奖金一年有新台币100多万元,在台则没什么所得。亦玲问:她明年要不要申报?是不是超过100万元就要申报?依照港澳条例,港澳来源所得免纳所得税,是否可以根据港澳条例,即便当年投资港股获利超过600万元也可以不必申报?

 

答:

亦玲有中华民国的户籍而且课税年度中曾居留於境内,就是境内居住者,所以她取得的港澳地区来源所得属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目(海外所得),亦玲在香港的薪水加奖金在100万元以上,应该全部计入基本所得额中计算。但是,如果亦玲的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103年度起调整为670万元)以下,就只须依照一般综合所得税缴税,不必申报最低税负。

 

亦玲有个朋友Linda,同样是台劳,但她的驻点在新加坡,受雇於新加坡公司,Linda的新加坡薪资所得也超过百万元,她听说台湾和新加坡签有租税互免协定,她需要申报吗?

 

答:

中华民国和新加坡双方有关避免两国间重复课税协定是规范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取得新加坡的所得,在新加坡如何课税,和我国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将境内居住者的海外所得纳入基本所得额中计算无关。Linda如果是我国的居住者,她的新加坡薪资所得在100万元以上,应该计入基本所得额中计算,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103年度起调整为670万元)以下,就不需要申报最低税负。

二、

买投顾的基金赚钱算海外所得、买投信发的就不算是吗?那投资在台湾挂牌的TDRETF,算不算海外所得?或者也像海外基金一样有所区分?

 

答:

1.投资人买的基金,如果是在国内发行的,那申请买回时赚到的钱,属中华民国来源之有价证券交易所得,目前依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如果是在国外发行,那基金的配息以及申请买回时赚的钱,是海外所得,投资人如果是我国境内之居住者,自9911日起,应该依照规定申报缴纳基本税额。

2.投资在台湾挂牌的台湾存托凭证(TDR),投资人拿到外国发行公司委托存托银行给的股息、红利、利息或其他收益,是海外所得。而TDR在我国境内转让所赚到的钱是我国有价证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税),不是海外所得。

3.投资在台湾上市的香港ETF,配息的部分是来自香港ETF分配的收益,所以是海外所得。而投资人在我国证交所买卖ETF所赚到的钱是我国有价证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税),不是海外所得。

三、

明哲是一家未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公司是做电池的,有机会被并购。如果真的被并购,他一次大量出售持股,这种一次所得是否会被课最低税负?

 

答:

1.1011231日以前:依规定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属兴柜公司的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等有价证券交易的所得,应该计入基本所得额计算,明哲出售未上市公司持股的所得超过600万元,就应该将该笔所得并入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后再和一般所得税额比较,如果基本税额大於一般所得税额,就会被课徵最低税负。至於应否等公司上市再谈并购或售股乙节,建议视整体利益再做决定。

2.102年度11日起,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属兴柜公司的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等有价证券交易的所得,应计入证券交易所得计算核实课税,不再计入最低税负。

四、

李先生在国外有置产和存款,他注意到媒体报导,说因应今年最低税负制实施,巨额资金赶在去年底前汇回大买豪宅。李先生想知道,如果今年汇回在海外的资金,会被当成海外所得课最低税负吗?或者税捐单位要求说明汇回资金是否海外所得吗?以后每年必须控制汇回金额吗?

 

答:

李先生如果是境内居住者,那他在9911日以后所取得的海外所得,要依照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基本所得额,李先生想要将海外资金汇回国内,如果他汇回的资金不是海外所得,当然不用申报,不受海外所得课徵基本税额的影响,国税局不会要求他说明。

五、

同一户籍家人分居数地,家中老四在香港工作多年,老三现在大陆工作,王爸爸知道老三、老四单是薪水都有超过100万元,但不知如何交代老四、老三的所得,王老先生需要帮老四、老三申报最低税负吗?

 

答:

如果王家的老三、老四是境内居住者,课税规定如下:

 

1. 老三部分:他所取得大陆地区的所得,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要和在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合并计算综合所得总额,课徵综合所得税,但是他在大陆地区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掉。

2. 老四部分:他所取得香港地区的所得是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的海外所得,如果该笔所得在100万元以上,应该全部计入基本所得额,基本所得额如果在600万元(103年度起调整为670万元)以下,就不用申报最低税负。

六、

吴小姐具双重国籍,在台湾有户籍,参加全民健保。朋友告诉她说,只要持美国护照进出台湾,不要持中华民国护照出入境,就不会留下居留的记录,就不必申报最低税负制。吴小姐想知道这资讯对吗?这样的说法的法令根据在那裏?

 

答:

吴小姐在境内有户籍而且经常居留於境内,就是境内居住者,如果海外所得并入计算后的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103年度起调整为670万元),就应该依规定申报,和她持何种护照出入境无关。

七、

很多人有共同的疑问:海外所得是不是查不到?自己申报会不会自投罗网,让税捐机关掌握了海外财产状况?变成未来要申报海外遗产?海外所得不报被查到会怎样?会被怎么处罚?还是只是补税而已?

 

答:

我国境内居住者如果有海外所得时,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基本税额,国税局会依照所查得的资料核课纳税义务人的基本税额。纳税义务人如果没有依照规定申报缴纳基本税额,除了补税以外,处罚规定如下:

 

1. 个人已依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有漏报或短报致短漏税额之情事者,处以所漏税额二倍以下之罚锾。

2. 个人没有依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经稽徵机关调查,发现有依本条例规定应课税之所得额者,除依规定核定补徵应纳税额外,应按补徵税额,处三倍以下之罚锾。

八、

T先生是位艺术品收藏家,他委托画廊卖画,画廊会把他收藏的画送外国艺博会展览,也会送香港或大陆拍卖,这些交易应该都有纪录。对T先生来说,这售画所得算国内所得?还是海外所得?又要怎么报税?成本怎么计算?

 

答:

如果T先生是境内居住者,画廊把他收藏的画送到外国艺博会展览,另外也送往香港拍卖,因为拍卖地在中华民国境外,所以拍卖的所得是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应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基本所得额;如果没有办法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可以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他的所得额。如果拍卖的地点在大陆地区,就算是大陆地区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九、

艺人在大陆和香港表演,媒体常有报导,所得不易隐藏。表演的酬劳怎么报税?

 

答:

请参考问题五的答案。

十、

M先生在台持股不少,股利所得很高,每年已缴很多税,适用税率40%M先生的海外所得超过600万元,可是他算一算,发现自己缴不到基本税额。M先生可以不申报海外所得吗?

 

答:

如果M先生是我国境内居住者,他的海外所得超过600万元(103年度起调整为670万元),所以基本所得额也超过600万元(103年度起调整为670万元),虽然经过计算后基本税额小於一般所得税额,只要按一般所得税额缴税,亦请填写「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申报基本税额。

外籍受雇者中途离境报税之规定2012-12-06


个人聘雇之外籍劳工报税规定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雇用之外籍劳工如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应按规定税率纳税。
该局说明,个人雇用之外籍劳工通常是从事家庭帮佣、看护工或渔工等类型工作。因为雇主不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所以在给付薪资时不用办理扣缴申报与开立扣缴凭单。当外籍劳工在华居留天数未满183天,是税法上的非中华民国竞内居住者。如果其每月薪资所得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须按6%课税。
当外籍劳工在华居留天数超过183天,是税法上的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须再次年531日前申报前一年度所得。如果该外籍劳工於年度中离职不再返台,则要在离境之前办理申报。但若全年所得低於当年度免税额与扣除额之合计数,得免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员工行使认股权课税规定2012-11-17

    员工取得公司股票之时价超过其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属其他所得,应并计交付股票年度员工之综合所得总额课税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公司将收买之股份转让予员工,员工取得股票之时价超过员工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系属员工提供劳务之补偿性报酬或公司给予员工之福利,虽然所得之态样为实物,核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时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个人依公司所定之认股办法行使认股权者,执行权利日标的股票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计入执行年度之所得额,依法课徵所得税。所称『时价』,股票上市或上柜公司为权利执行日标的股票之收盘价,兴柜股票发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权利执行日之前最近1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
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99年度依A公司所定之员工认股办法行使认股权,以低於时价32.1元之认购价格18.2元,取得A公司库藏股股票50,000股,其取得股票日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695,000[32.1元-18.2元)×50,000],系甲君认购库藏股股票之获利,核属其他所得。

综合所得税之课徵系以收付实现为原则2012-11-17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从事代书业务,96年度虽已申报执行业务所得,嗣经该局查得甲君受托办理某祭祀公业选任新管理人、继承、解散、领取土地徵收补偿费等事宜,於96年5月23日收取现金707,300元漏未申报,乃核定甲君该笔执行业务所得495,110元【707,300元×(1-30%)】,除补徵税额,并依法按所漏税额处0.5倍罚锾。甲君不服,主张祭祀公业给付款项为暂收款,非96年度执行业务所得,因委办双方发生纠纷,委任事项无法完成,须俟全部委任案件完成后方能结算再申报,并非其漏税为由,申请行政救济。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并确定在案。
  该局说明,依司法院释字第377号解释意旨「个人所得之归属年度,依所得税法第14条及第88条规定……之意旨,系以实际取得之日期为准,……年度综合所得税之课徵,仅以已实现之所得为限,而不问其所得原因是否发生於该年度。」。甲君96年度受祭祀公业委托,办理选任新管理人、继承、解散、领取土地徵收补偿费等事项,并於96年5月23日收受执行业务收入707,300元,此为甲君所不争之事实,依前揭收付实现原则,该笔所得业已实现,自应列入当年度所得课税。
  该局提醒,综合所得税之课徵系以收付实现为原则,并采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取有所得即应自行申报,并尽查对之责,俾符合税法之规定。

个人或营利事业对日本311地震捐赠之相关课税规定2012-11-17


财政部说明,日本311强震灾情惨重,各界基於人道关怀,积极捐赠物资及善款,发挥人道救助精神。为利外界了解对日本震灾捐赠之课税问题,该部爰依所得税法规定,说明个人及营利事业透过政府或国内机关团体对日本捐赠,其捐赠除可依所得税法规定当年度列举扣除额或费用外,受赠人取得之人道救(捐)助款,亦无课徵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表示,个人或营利事业於对日本311地震捐赠时,得依下列规定,列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或费用:
(一) 透过政府所设立赈灾专户之捐赠,得分别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但书或第36条第1款规定,全额列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或费用。
(二) 透过合於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团体)所设立赈灾专户之捐赠,得依同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或第36条第2款规定,在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或营利事业所得额10%范围内,列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或费用。
  财政部指出,日本居住之个人或日本机关团体取自我国政府或国内机关团体对日本311大地震之捐助款,得依该部99年9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900181010号及同年11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904522140号令规定,免课徵我国所得税。
  财政部对於个人及营利事业踊跃捐输、发挥人道精神深感敬佩,倘捐赠人欲适用列举扣除额或列报费用,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透过政府及国内机关团体转捐赠并依规定取具捐赠凭证,以凭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