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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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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外销损失应注意事项2012-12-03


列报外销损失时,应先减除保险理赔金额,做生意难免会有风险,尤其是外销业者有多种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例如买卖契约经双方解除或变更、因违约而须给付买方赔偿金、因遭受风灾或水灾等天灾,甚至是运输途中都可能让外销业者遭受损失。
  当外销业者发生上述外销损失时,可提出相关损失及支付赔偿的证明文件,经国税局查核确实应由外销业者负担的话,可就损失金额减除保险理赔金额,核定为外销业者当年度的外销损失,从所得额中减除。

  至於外销业者发生外销损失时,应准备那些证明文件呢?南区国税局表示,外销业者,应准备的文件有:买卖契约书(其中应有购货条件及损失归属的约定内容)、国外进口商的索赔文件,每笔新台币50万元以上的损失还要加附国外公证或检验机构出具足以证明的文件,另外再依下列不同的赔偿方式提示文件供国税局查核:

  一、以给付外汇方式赔偿:应有结汇或汇(转)付的银行证明文件。

  二、以补运或掉换出口货品:应有海关的出口报单或邮政机关的国际包裹执据影本。

  三、在国内以新台币支付赔偿:应取得国外进口商出具的收据。

  四、以减收外汇方式赔偿: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

  该局日前查核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其辖区内一家经营高科技电子产品的公司列报外销损失300余万元,经该公司说明是因99年度外销日本的产品,因部分零件瑕疵导致产品接触不良,遭到日本进口商索赔300余万元。但因该公司无法提示当地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损害证明及实际支付赔偿等文件,国税局乃将该笔外销损失调整,该公司因此必须补缴税款51余万元。

  国税局最后提醒营利事业如发生外销损失时,除了外销损失金额每笔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下,可以不用检附国外公证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务必要注意取得税法规定的有关凭证,做为外销损失的证明,以维护自身权益。

营利事业对员工旅游补助帐务处理原则2012-12-03


营利事业对特定员工之旅游补助,其支出性质属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应合并员工所得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员工国内、外旅游,如已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或业绩等为招待标准,其支出性质属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应合并员工所得缴纳所得税。该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其他费用」科目列报会议支出,金额高达7百余万元,经查得会议地点均为全球观光景点,行程内容与一般观光团安排之路线无异,支付明细大多为机票、住宿、餐饮等,且参加人员仅限业绩达到一定标准之员工,究其支出性质核属对员工之旅游补助,甲公司并未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故是项费用应先以「职工福利」科目列帐,其超过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1条但书规定限额部分,始得以「其他费用」科目列报,除转正费用科目外,并违反所得税法相关扣缴及列单申报处裁罚在案。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依财政部839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释规定,营利事业无论是否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因前揭情事对员工之旅游补助,应依规定办理相关扣缴或列单申报,以资适法。

透过网路向国外下载资料所给付之价金是否需要扣缴?2012-12-01


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经由网路提供使用者搜寻服务是否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据财政部10189日台财税字第10100515180号令,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以经营期刊、图书、论文之电子全文、索引、目录、摘要及统计数据等线上资料库为本业,经由网路提供使用者搜寻及撷取特定资料之服务,并与使用者约定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下载、储存、列印线上资料库之资料,且无权就线上资料库之资料进行重制、散布、编辑、改作等著作权之商业化利用,其所收取之报酬属所得税法第8条第9款所规范「经营工商业之盈余」。前开外国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以下简称外国营利事业),且营业行为全部在中华民国境外进行及完成者,其向中华民国境内线上资料库使用者所收取之报酬,依「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以下简称来源所得认定原则)10点第2项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该局进一步表示,前项外国营利事业之营业行为,如非全部在中华民国境外进行及完成,而需由在中华民国境内进行始可完成,或在中华民国境外进行,惟需经由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营利事业之参与及协助(例如提供设备、人力、专门知识或技术资源,但不包括我国使用者单纯使用线上资料库之行为)始可完成者,该外国营利事业向我国使用者所收取之报酬,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第92条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第1项第10款规定扣缴税款。惟该外国营利事业得依来源所得认定原则第10点第2项规定,提供明确划分境内及境外提供服务之相对贡献度之证明文件,由稽徵机关核实计算及认定应归属於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利润。
国税局并特别强调,中华民国境内线上资料库使用者给付与外国营利事业之报酬,依前点规定认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未依法办理扣缴及扣缴申报者,应於1011231日以前自动补缴短扣缴税额并补办扣缴申报,并自原定应扣缴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补缴短扣税额之日止,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免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其於10211日以后,经稽徵机关查获者,无上开加计利息免罚规定之适用。

国外影片事业在我国收入课税原则2012-12-01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常接获业者询问,国外影片事业提供影片供我国营利事业放映使用,则国外影片事业所取得之收入,应否课税及扣缴等疑义?

该局表示,自9481日起,国外影片事业提供影片供我国营利事业放映使用,经约定不得重制及提供他人使用,且於一定期限放映者,国外影片事业所取得之收入得依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计算所得课税:

(一)国外影片事业在我国境内无分支机构而有营业代理人者,以其收入二分之一核计所得额。

(二)国外影片事业在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者,以其收入之45% 计算成本。

(三)国外影片事业在我国境内无分支机构及营业代理人者,我国营利事业於给付相关费用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办理扣缴。

该局又表示,国外影片事业提供影片供我国营利事业放映使用,我国营利事业如可重制使用或再授权他人使用者,该国外影片业者取得之收入应属所得税法第8条第6款之权利金所得,应依权利金所得课税。

以网路方式自国外下载资料成本认定之原则2012-12-01


营利事业以快递方式或以电传方式传送
(网路下载),自国外进口资料库,其进口成本及相关凭证认定疑义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近来查核某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时发现,公司以员工个人名义自国外网站购买资料库并以电传方式传送相关资料,惟该公司并未能提示银行结汇汇出、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件,亦未保存国外厂商之发票及相关文件,致该笔支出因凭证未符合规定遭稽徵机关剔除补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2622日台财税第820247914号函规定,营利事业以快递方式传送或以电传方式传送,自国外进口资料库,虽未经报关手续无法取得进口凭证,惟於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提示左列各项文件:
(
)银行结汇汇出款证明文件,其未办理结汇者,应有银行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件。

(
)国外厂商之发票。

(
)国外厂商委托代理经销之合约书及双方往来文件。

(
)以快递方式传送者,应提示快递公司运送产品有关单据如签收回执联,内载有交付运送产品之名称、起讫地点、重量等。

(
)以电传方式传送者,应提示电传输出者之电信单位出具之电传资料明细及电传买受人之接收资料等相关证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自国外进口资料库,虽未经报关手续,仍应依相关规定提示有关进货凭证,方可核认。


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2012-12-01

营利事业购建固定资产取得政府之专案补助,是否得分年认列补助款收入

(台中讯)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某营利事业询问,其接受主管机关补助购建固定资产之经费,该补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徵17%之所得税后,将减少当年度购置资产之资金,对企业资金之调度产生影响,是否得分年认列补助款收入?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补助奖励之经费,应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惟补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对企业资金调度确会产生影响,与政府奖励企业投资之目的有违,所以财政部於93823日以台财税字第09304531790号令解释放宽有关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专案补助款之认列方式,其认列收入之时点可参照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公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29号「政府辅助之会计处理准则」之规定办理,即营利事业取得购建与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有关之政府补助款,得按所购建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之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至所购建之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之设备,应依所得税法第51条规定提列折旧,以费用列支。

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所得归属年度2012-11-17

   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的所得归属年度营利事业如有出售不动产的损益时,应列入那个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呢?签约日年度?收款日年度?或不动产过户日年度?南区国税局表示,依照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原则上是以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期为准,但如所有权未移转登记给买受人以前,就已经实际交付者,则以实际交付日期认定为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日前查核某甲建设公司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依据资料初步分析显示,甲公司的完工案场在99年间完成所有权买卖移转登记共有15户,经核对结果,甲公司99年度却只申报其中14户房屋的销售收入,其余1户则未列入申报。甲公司提出说明,该户房屋虽在9912月完成买卖移转登记,但一直到1002月才实际交屋,因此,该公司未列入99年度的销售收入。国税局认为甲公司是在97年间以预售方式出售这15户房屋,这些房屋的所有权既然已经在99年度移转登记给买方,依照规定,甲公司出售这些房屋的所得,应列为99年度所得课税。因此,该局调增甲公司99年度课税所得额300余万元,要补缴税款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