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拍房屋税、地价税认定原则2012-11-17 财政部94/10/28台财税字第09404576540号令从事网路拍卖货物之营业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为营业登记之处所,而实际交易系在拍卖网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继续按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其原经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之用地,亦准继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