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款时开立凭证之营业人未能收到款时原开立发票可作废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最近某公司相当苦恼前来国税局寻求协助,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今年帮一家厂家承揽清洁服务工作,已经陆续开立了1百余万元之发票向业主请款,并陆续收到6张支票,但这些支票后来都遭跳票。因此,尚未收到任何的劳务收入,却须缴纳开立发票的税款,不知该如何是好?想请问国税局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在听完业者陈述后,国税局人员表示,依据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有关该项劳务承揽系以收款时为开立凭证时限,如所收票据遭跳票,可以检附相关未收取款项的证明,向当地稽徵机关专案申请作废该张发票,溢缴的税款则可申请留抵,事后仅需在收款时开立发票即可。
该局进一步指出,业界通常会先开立发票办理请款,但劳务承揽业依财政部相关规定是以「收款时」为开立发票时限。所以,如果所收受票据遭到跳票,以致帐款无法收取时,得检附证明将原开立之统一发票作废,俟实际收到款项时再行开立。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同法施行细则第10条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规定,理发业属营业性质特殊之营业人,得按1%税率查定课徵营业税,免予申报销售额及免开立统一发票,其查定销售额不受平均每月销售额新台币20万元之统一发票使用标准限制,所以连锁美容美发业者得采查定课徵营业税免用统一发票。
该局指出,是类营业人如兼销售洗发水、洗发精、美容保养品,或提供美容相关之按摩、指压、油压、修指甲、脸部保养、化妆等服务,系属理发业范畴以外之其他营业项目,依其营业性质及能力,如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者,其经营理发及美容业之销售额应并同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并於核定后按5%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审核甲营业人申报之零税率案件,甲营业人申报非经海关出口应附证明文件金额365,000元,当期应退税额10,000元,经审核发现其中有5笔委托快递业者出口金额计278,395元,每笔离岸价格均超过新台币5万元,又未报经海关出口,所检附之证明文件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不符,除无法适用零税率退还溢付税额外,尚应按5%课徵营业税。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业人每月销售额未达起徵点者,仍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该局指出,依据财政部函令规定,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规定如下:
一、买卖业、制造业、手工业、新闻业、出版业、农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冶业、包作业、印刷业、公用事业、娱乐业、运输业、照相业及一般饮食业等业别之起徵点为每月销售额新台币8万元。
二、装潢业、广告业、修理业、加工业、旅宿业、理发业、沐浴业、劳务承揽业、仓库业、租赁业、代办业、行纪业、技术及设计业及公证业等业别之起徵点为每月销售额新台币4万元。
该局说明,根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营业税法并无小规模营业人不需办理营业登记之规定,故营业人不得以销售额未达起徵点为由,主张免办营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