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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暨非加值型营业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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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收入跳票如何处理?2012-11-25


收款时开立凭证之营业人未能收到款时原开立发票可作废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最近某公司相当苦恼前来国税局寻求协助,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今年帮一家厂家承揽清洁服务工作,已经陆续开立了1百余万元之发票向业主请款,并陆续收到6张支票,但这些支票后来都遭跳票。因此,尚未收到任何的劳务收入,却须缴纳开立发票的税款,不知该如何是好?想请问国税局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在听完业者陈述后,国税局人员表示,依据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有关该项劳务承揽系以收款时为开立凭证时限,如所收票据遭跳票,可以检附相关未收取款项的证明,向当地稽徵机关专案申请作废该张发票,溢缴的税款则可申请留抵,事后仅需在收款时开立发票即可。
该局进一步指出,业界通常会先开立发票办理请款,但劳务承揽业依财政部相关规定是以「收款时」为开立发票时限。所以,如果所收受票据遭到跳票,以致帐款无法收取时,得检附证明将原开立之统一发票作废,俟实际收到款项时再行开立。

美发业使用发票相关规定2012-11-17

    连锁美容美发业者是否开立统一发票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有媒体报导,美容美发业者为何不用开立统一发票,并按5%课徵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同法施行细则第10条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规定,理发业属营业性质特殊之营业人,得按1%税率查定课徵营业税,免予申报销售额及免开立统一发票,其查定销售额不受平均每月销售额新台币20万元之统一发票使用标准限制,所以连锁美容美发业者得采查定课徵营业税免用统一发票。
该局指出,是类营业人如兼销售洗发水、洗发精、美容保养品,或提供美容相关之按摩、指压、油压、修指甲、脸部保养、化妆等服务,系属理发业范畴以外之其他营业项目,依其营业性质及能力,如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者,其经营理发及美容业之销售额应并同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并於核定后按5%课徵营业税。

非经海关出口货物退税规定2012-11-17

     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应附证明文件者,如不符规定,除不能退还溢付营业税,尚应补税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外销货物适用零税率,如系委由邮政机构或依快递货物通关办法规定,经海关核准登记之快递业者出口者,其离岸价格在新台币5万元以下,应检附邮政机构或快递业者掣发之执据影本;其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5万元,应报经海关出口,惟免检附证明文件。
该局举例说明,审核甲营业人申报之零税率案件,甲营业人申报非经海关出口应附证明文件金额365,000元,当期应退税额10,000元,经审核发现其中有5笔委托快递业者出口金额计278,395元,每笔离岸价格均超过新台币5万元,又未报经海关出口,所检附之证明文件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不符,除无法适用零税率退还溢付税额外,尚应按5%课徵营业税。


营业人销售额未达起徵点者仍应办理营业登记2012-11-17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业人每月销售额未达起徵点者,仍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该局指出,依据财政部函令规定,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税起徵点规定如下:
一、买卖业、制造业、手工业、新闻业、出版业、农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冶业、包作业、印刷业、公用事业、娱乐业、运输业、照相业及一般饮食业等业别之起徵点为每月销售额新台币8万元。
二、装潢业、广告业、修理业、加工业、旅宿业、理发业、沐浴业、劳务承揽业、仓库业、租赁业、代办业、行纪业、技术及设计业及公证业等业别之起徵点为每月销售额新台币4万元。
该局说明,根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营业税法并无小规模营业人不需办理营业登记之规定,故营业人不得以销售额未达起徵点为由,主张免办营业登记。

网拍卖家如何办理营业登记2012-11-17

   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方式经营者,不论系新品或二手货,均应於开始营业前向住(居)所或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申请营业登记。办理营业登记之场所,可以户籍地或居住地为营业地址,惟为确认该地址填列无误,以避免税捐文书无法送达而影响纳税人权益,凡以居住地为登记地址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该所进一步说明:营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之「营业项目」栏除填写实际营业项目外,应加填「网路购物」并应注明个人所有网路交易之「网域名称/网址」、「会员帐号」、「电子邮件信箱」及房屋有无堆货,「房屋税籍编号」栏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