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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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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事項2012-12-03


列報外銷損失時,應先減除保險理賠金額,做生意難免會有風險,尤其是外銷業者有多種可能造成損失的情形,例如買賣契約經雙方解除或變更、因違約而須給付買方賠償金、因遭受風災或水災等天災,甚至是運輸途中都可能讓外銷業者遭受損失。
  當外銷業者發生上述外銷損失時,可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的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外銷業者負擔的話,可就損失金額減除保險理賠金額,核定為外銷業者當年度的外銷損失,從所得額中減除。

  至於外銷業者發生外銷損失時,應準備那些證明文件呢?南區國稅局表示,外銷業者,應準備的文件有:買賣契約書(其中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約定內容)、國外進口商的索賠文件,每筆新臺幣50萬元以上的損失還要加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另外再依下列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應有結匯或匯(轉)付的銀行證明文件。

  二、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應有海關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國內以新臺幣支付賠償: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日前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轄區內一家經營高科技電子產品的公司列報外銷損失300餘萬元,經該公司說明是因99年度外銷日本的產品,因部分零件瑕疵導致產品接觸不良,遭到日本進口商索賠300餘萬元。但因該公司無法提示當地檢驗機構出具產品損害證明及實際支付賠償等文件,國稅局乃將該筆外銷損失調整,該公司因此必須補繳稅款51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生外銷損失時,除了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可以不用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外,務必要注意取得稅法規定的有關憑證,做為外銷損失的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對員工旅遊補助帳務處理原則2012-12-03


營利事業對特定員工之旅遊補助,其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所得繳納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已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為招待標準,其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所得繳納所得稅。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科目列報會議支出,金額高達7百餘萬元,經查得會議地點均為全球觀光景點,行程內容與一般觀光團安排之路線無異,支付明細大多為機票、住宿、餐飲等,且參加人員僅限業績達到一定標準之員工,究其支出性質核屬對員工之旅遊補助,甲公司並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故是項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但書規定限額部分,始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報,除轉正費用科目外,並違反所得稅法相關扣繳及列單申報處裁罰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財政部839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因前揭情事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扣繳或列單申報,以資適法。

透過網路向國外下載資料所給付之價金是否需要扣繳?2012-12-0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服務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189日台財稅字第10100515180號令,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索引、目錄、摘要及統計數據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及擷取特定資料之服務,並與使用者約定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儲存、列印線上資料庫之資料,且無權就線上資料庫之資料進行重製、散布、編輯、改作等著作權之商業化利用,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所規範「經營工商業之盈餘」。前開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且營業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者,其向中華民國境內線上資料庫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0點第2項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項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行為,如非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而需由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始可完成,或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需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例如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資源,但不包括我國使用者單純使用線上資料庫之行為)始可完成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向我國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第2項規定,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
國稅局並特別強調,中華民國境內線上資料庫使用者給付與外國營利事業之報酬,依前點規定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者,應於1011231日以前自動補繳短扣繳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21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收入課稅原則2012-12-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業者詢問,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則國外影片事業所取得之收入,應否課稅及扣繳等疑義?

該局表示,自9481日起,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經約定不得重製及提供他人使用,且於一定期限放映者,國外影片事業所取得之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

(一)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以其收入二分之一核計所得額。

(二)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以其收入之45% 計算成本。

(三)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相關費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又表示,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我國營利事業如可重製使用或再授權他人使用者,該國外影片業者取得之收入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之權利金所得,應依權利金所得課稅。

以網路方式自國外下載資料成本認定之原則2012-12-01


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或以電傳方式傳送
(網路下載),自國外進口資料庫,其進口成本及相關憑證認定疑義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公司以員工個人名義自國外網站購買資料庫並以電傳方式傳送相關資料,惟該公司並未能提示銀行結匯匯出、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亦未保存國外廠商之發票及相關文件,致該筆支出因憑證未符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2622日台財稅第82024791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傳送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無法取得進口憑證,惟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提示左列各項文件:
(
)銀行結匯匯出款證明文件,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
)國外廠商之發票。

(
)國外廠商委託代理經銷之合約書及雙方往來文件。

(
)以快遞方式傳送者,應提示快遞公司運送產品有關單據如簽收回執聯,內載有交付運送產品之名稱、起訖地點、重量等。

(
)以電傳方式傳送者,應提示電傳輸出者之電信單位出具之電傳資料明細及電傳買受人之接收資料等相關證明。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仍應依相關規定提示有關進貨憑證,方可核認。


政府補助購建固定資產2012-12-01

營利事業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是否得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其接受主管機關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該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17%之所得稅後,將減少當年度購置資產之資金,對企業資金之調度產生影響,是否得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對企業資金調度確會產生影響,與政府獎勵企業投資之目的有違,所以財政部於93823日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解釋放寬有關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專案補助款之認列方式,其認列收入之時點可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9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即營利事業取得購建與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有關之政府補助款,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2012-11-17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不動產的損益時,應列入那個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呢?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或不動產過戶日年度?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原則上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如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就已經實際交付者,則以實際交付日期認定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日前查核某甲建設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依據資料初步分析顯示,甲公司的完工案場在99年間完成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共有15戶,經核對結果,甲公司99年度卻只申報其中14戶房屋的銷售收入,其餘1戶則未列入申報。甲公司提出說明,該戶房屋雖在9912月完成買賣移轉登記,但一直到1002月才實際交屋,因此,該公司未列入99年度的銷售收入。國稅局認為甲公司是在97年間以預售方式出售這15戶房屋,這些房屋的所有權既然已經在99年度移轉登記給買方,依照規定,甲公司出售這些房屋的所得,應列為99年度所得課稅。因此,該局調增甲公司99年度課稅所得額300餘萬元,要補繳稅款50餘萬元。